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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1-15 11:37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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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 証人係法庭的准許下, 可以不公開姓名
原因係因為避免証人因尷尬而不出庭
當然法庭可以要求証人出庭, 但如果以命令要求証人出庭
並非係一個好的處理手法, 因此法庭係作平衡後係可以禁止報導証人姓名
至於被告入及被告家人身份公開
一般法庭只會展示被告人姓名, 而其家人的身份一般傳媒公開的, 而非法庭
法庭只係沒有禁止公開而已
最後, 即使陳學殷被判無罪釋放, 亦唔等於佢有理由去告字母先生犯了誹謗罪,
因為對佢的指係警方提出, 而非字母先生,
字母先生只係複述佢的說話, 而這一點佢係認同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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