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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5-3 01:02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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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係一回事,做又另一回事
技術上層面, 中國法律既 判決 係type-1 error 與香港既type-2 error 好唔同
2者卻有優劣
中國法律有漏洞都唔係最大問題, 亦係implementation 好有問題
佢可以講法律,又可以唔講法律,令人無應適從
再者, 有背景後台,連被起訴既機會都大減,更加令人心寒
而且,只要有錢就可以解決(係上面做生意既朋友相信一定會有體會), 公義如何伸張??
唔講刑事法, 講民事法及相關商業法, 更係貽笑大方,嗤之以鼻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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