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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拒改陪審團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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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4-18 17:35:28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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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時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不設陪審團制度,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,亦只有控方有絕對權利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,被告人僅有權提出但不一定會獲批,有議員及法律團體質疑有關做法不公,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。

律政司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強調以陪審團方式或單由法官負責審訊,對案件的定罪率或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無直接關係。

當局又指去年發表的新《檢控守則》,已就應否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加入兩項新的考慮因素,回應了法律界的關注,當局暫無意改變陪審團制度的適用範圍或準則。
發表於 2014-4-26 16:30:51 | 顯示全部樓層
記憶所及,2010年蔣麗莉就詐騙案要求在高等法院審理,因而可由陪審團參與判案,好像不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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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4-4-26 18:20:54 | 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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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5-8 17:20:10 | 顯示全部樓層
咩都要陪審團審
但有幾個願做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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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19 14:52:50 | 顯示全部樓層
“律政司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強調以陪審團方式或單由法官負責審訊,對案件的定罪率或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無直接關係。” (quoted)


Really?  If they are equally good, why keep the jury system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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