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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保護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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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4 16:34:06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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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新聞報導警方拘留黃之鋒,其後他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重獲自由。法官認為警方原先扣押黃之鋒是合法,但之後長時間扣押不合理,是不合法的扣押,所以批准保護令。
人身保護令(拉丁語:Habeas Corpus, 英語發音:/heɪbiːəs ˈkɔrpəs/) ,是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受理申請所簽發的手令,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審查,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,為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。任何人士若果被拘押,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,並迅速獲得裁決。在某些地方,人身保護令在國家緊急狀況下可以被暫停。香港法律體系是普通法系。在1997年以前,英國本土的人身保護條例透過《英國法律應用條例》,在香港生效。1997年7月1日之後,人身保護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條發出。申請可以單方面申請,有趣之處:application need not to be made in court but in urgent case, may be carried out at the judge's home.

發表於 2014-10-11 12:09:26 | 顯示全部樓層
在人身保護令期間繼續犯法,又拉唔拉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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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12 21:05:37 | 顯示全部樓層
回復 jj99 #2 的帖子

任何時間犯了法,就可以拉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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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4-10-14 09:56:38 | 顯示全部樓層
回復 Baritone #3 的帖子

我同意這個説法。人身保護令狀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扣押而言,日後再涉嫌另一單罪行,已經是另一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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