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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權與維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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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4-9 23:33:34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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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文道

AM730
2010-04-08

http://www.am730.com.hk/old_issu ... =headline&nid=0

他們說法院把審訊安排在一個比較小的法庭,裝不下多少人,所以那漢子的妻兒都進不去旁聽。審訊結束,他一如所料地獲判有罪,然後立即被警員押上囚車。這時,他的太太抱起孩子,在大雨中一路追一路哭喊,直到重重圍防把她擋住為止,呆呆看著數月不見的丈夫坐在車上絕塵遠去,她和兒子只能不斷重複呼喚:「爸爸!爸爸!」

他們說,在場的記者都不忍再瞧那女人一眼,有的甚至忍不住紅了眼眶。

這人犯了甚麼罪呢?原來是「尋衅滋事罪」,檢方起訴他利用一樁事件「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」,並「煽動糾集」群眾到公眾場合「以喊口號和進行非法聚會方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」。有甚麼天大的事值得這漢子「惡意炒作」,搞到自己要身陷囹圄?原來是為了孩子;他的小孩吃了有問題的奶粉,患上腎結石,於是他就硬起心腸和各種各樣看得見看不見的力量周旋下去,維權到底。

而維權,今天竟成了很多人眼中破壞穩定的可怕行為 有民意代表在兩會上公然提議,政府應該打壓一切上訪行動,有地方官員驕傲地展示精神院「收容」的輝煌成績;還有更多地方不惜動用各式國家機器的配備,直把維權民眾當做維穩工程的心腹大患 當維權者無路可走,訪無可訪的時候,他們就只好上網,或者乾脆堵到媒體機構的大門,以為傳媒會是他們最後的出口。那些滿紙冤情的信件,我們這行的人都應該收過不少。在我自己的博客和網上的專欄裡頭,還有維權人士會不分青紅皂白地貼出與拙作毫不相干的留言,只盼我和其他讀者看了之後,能夠幫上一點忙。

他們的訴求五花八門,有的涉及醫療事故,有的抗議腐敗;近年最常見的,大概都和拆遷相關。儘管訴求的範疇不同,可是他們都在維權,都想要維護自己身為公民所應合法享有的權利。

所謂「人權」,並不單單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。 從漢娜.阿倫特到喬吉歐.阿甘本(Giorgio Agamben),許多哲學家一再提醒我們,沒有公民身份的人只能剩下赤裸裸的生物性存 在。好比流離失所的難民,不受任何主權國的承認,因此也沒有基礎獲得其他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。你叫他們去和國際社會要求接受教育的權利,結果大概會很無奈。公民身份就像一件寶貴的衣服,上頭承載了一連串的權利;一個人通常要穿上這件衣服,才能享受包括住房、保健、安全、隱私和接受公平審判等數之不盡的權利。

假如你生在一塊無主孤地,又沒有加入任何國籍,你不是任何一個政治社群的成員,那麼你剩下來的「天賦人權」也就肯定蒼白得可憐了。
 樓主| 發表於 2010-4-9 23:38:40 | 顯示全部樓層
AM730
2010-04-09

http://www.am730.com.hk/old_issu ... =headline&nid=0

從這個角度去看,維權者要維護的不只是某項具體權利的不受侵犯,而且還是更基礎的公民身份認定。他們覺得自己既然是這個政治社群的一員,既然具備公民的的身份,那就當然也能享有公民該有的權利了。  

他們請願、上訪、甚至集會叫口號,就像是不停地在招手跳躍:「喂!你看到我了嗎?我也是公民呀!」。有些很值得敬重的學者一直在勸告政府,千萬不要亂用「剛性維穩」的手段去對付維權的百姓,他們只是想爭取自己的利益,沒有必要把一些和政治無關的利益矛盾上升到政治矛盾。在贊成這些建議之餘,我卻覺得維權在另一個更深的層面上始終離不開政治,因為維權行動的基礎正正在於公民身份以及它所涵蘊的權利。

相對而言,「維穩」卻是一種排除行為;它要排除的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負面因素。

假如那個負面因素是一些人,那麼我們就不能再把他們當成這個社會的正常成員了,因為他們無法與其他大多數人構成「和諧」的關係,並且還會破壞這個社會的基本秩序。

正如對付病變的細胞,我們必須隔離它轉化它甚至消滅它,總之就是不能再把它看做為健康的細胞。同樣地,當某些人被認定是「擾亂社會秩序」的壞份子時,我們也得將他們排除出去,嚴加治理。

所以維權和維穩在這一點上恰成對比,前者要求承認,後者意味否定;前者的重點在於加入社群以享有公民值得享有的權利,後者的重點則在於把一些人排除在正常的社群之外,同時否定這些人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。

如果你濫用維穩的框架去看待維權行動,那就表示你根本沒有聽清楚對方的話。 他們不是跑來特意惹麻煩的,更不是想造反;恰恰相反,他們要的是被看見、被聽見,以及被承認;如果他們真的是敵人,又何必要求你的承認?

以「維穩」的名義去強硬地回應維權,就是用否定的答案去回應肯定的訴求。想想看,絕大多數的維權人士都已經是受害者了,就算偶而有些過激的言行,難道我們不能體會其可憫之情嗎?

照道理講,凡是權利受到損害的公民都該得到補償,而不是根本不被當做公民看。可現實裡,我們卻不時發現,凡是受過傷的,還要再受傷一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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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4-10 10:49:57 | 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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