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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1-24 23:29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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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補充一點:根據賭博條例 (香港法例第148章) 第八條,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 (即係莊家甚至艇仔或同類嘅中介人) 投注 (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),即屬犯罪,首次定罪已經可以罰$10000同坐三個月。
唯一想講係暫時未有人挑戰呢條法例嘅合法性,因為普通法向來有個規則,係刑法只係喺有限嘅情況下先可以有境外執法性 (EXTRA-TERRITORIAL EFFECT),因為通常一個地方嘅刑法只係識用於喺執法當地內犯嘅罪行。假設注項係喺香港一部電腦CLICK決定投注,但係網站個SERVER係喺境外,原則上可以爭拗犯罪行為係喺境外進行及完成,因此唔應該受第八條規管。
當然,以上分析純粹假設性同埋從原則性分析,並唔係叫大家以身試法,因為第八條嘅條文非常清楚,即係喺境內投注海外賭博網站係犯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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